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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组织书记“一岗双责”制度

    来源:尕海则岔管护中心  发布日期:2015-03-26  浏览次数:1553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将党组织书记“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到位,切实履行好基层党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参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党组织书记“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章    目标任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落实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党的建设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我局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在抓好本单位、分管范围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单位、分管范围党建工作,履行双重责任。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本单位、分管科室(站)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完成业务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  责任要求

     

    第五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局党委领导全局党建工作;机关、保护站党支部负责本单位党建工作。机关、保护站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垂直管理,其党建工作由局党委领导。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原则上由分管业务或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科室(站)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兼任本科室(站)党支部书记,实现管党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在研究本单位、分管范围业务工作时同步研究党建工作,在下达本单位、分管范围业务工作指标时同步明确党建工作任务,坚持业务工作与党的建设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九条  局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党建工作各项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1 次党支部负责人抓本单位党建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召开1 次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在业务工作会上对党建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内主题教育、重大活动等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

    第十条  局党委每年要确定1个党建工作重点课题,深入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要针对党建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一条  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结合各自分工,在本单位基层单位建立1—2个党建联系点。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2次,讲党课或作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努力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局要进一步健全党建工作办事机构,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1-2%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要按不少于单位人员工资总额2%的比例落实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必要的党内活动场所,为党建工作正常开展创造条件。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三条  局党委要采取巡回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局机关、各保护站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要集中开展一次重点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单位党建工作真正“落地生根”。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保护站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向局党委书面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根据安排,在全局党建工作会议上向局党委述职。局党委书记、局机关、各保护站党组织书记要将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情况考核制度,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由局党委牵头,局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党组织关系、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考核结果由单位党支部向局党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的情况,要作为单位奖励惩戒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履行“一岗双责”抓党建工作不力,没有达到目标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三)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责任范围内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