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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来源:尕海则岔管护中心  发布日期:2015-03-27  浏览次数:1584

    为了加强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督促领导干部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总   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突出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这条主线,真正把“三严三实”作为党员干部职工修身、做人、干事的基本遵循和行为准则,贯彻党中央、省委、州委、省林业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在新形势下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与管理局日常工作紧密结合。

    责任范围

    一、管理局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省林业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和项目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二、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委成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并对党支部成员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分解责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每年年度前将全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党委其他成员对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及其正职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每年年度前将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党委报告。

    四、局党委对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强重点业务部位的监控,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项目单位索、拿、卡、要、参,特别要加强项目申报、建设、监督等环节的廉政监督。关注党员、干部的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引导党员、干部和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教育、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每年年度前将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本人廉洁自律情况向局党委报告。

    责任内容

    一、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二、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三、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四、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五、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六、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七、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八、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九、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十、甘当公仆,不向项目单位吃拿卡要报。

    责任考核

        一、局党委办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听取被考核部门的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述廉报告;被考核部门及其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听取党内外职工的意见;查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考核结果;向被考核部门及其成员提出整改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

    一、局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科室领导的责任追究由局党委办负责。党纪处分由局组织部门具体负责。责令辞职或免职由人事政工科具体负责。需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按法律程序办。

         二、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各部门领导。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管辖范围内,廉政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建全,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